(2017)苏0583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义奎与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义奎,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430号原告:蒋义奎,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朱雪娇,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飞,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义奎与被告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及诉前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玲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