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陈明杰、孙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丽华,陈明杰,孙晓东,孙仲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华,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杰,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孙晓东,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孙仲凯,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林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杰以及原审被告孙晓东、孙仲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上诉人林丽华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林丽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