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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维华与肖卫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华,肖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3号申请人:马维华,女,1982年生,回族,住砚山县平远镇。被执行人:肖卫忠,男,1971年生,汉族,现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马维华与肖卫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6535.68元,现已为申请人马维华执行得款1000元,尚欠申请人马维华赔偿款5535.68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肖卫忠从2017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1000元的赔偿款给申请人直至还清本案的全部赔偿款。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卫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