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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荣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荣涛,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荣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荣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方荣涛为满足个人偷窥嗜好,至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商业广场3楼华润万家超市旁女厕所的一坑位内等待。后因察觉被害人余某至隔壁坑位并在隔壁坑位挂钩上放置财物,被告人方荣涛临时起意,窃得余某的背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及中石化充值卡、水果超市卡、华润万家超市卡、Iphone6手机、三星牌平板电脑等物,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45.18元。被告人方荣涛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后,本案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相关损失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余某对被告人方荣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荣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方荣涛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照片、超市卡信息明细,证人方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荣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方荣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被追回或退赔,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荣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方荣涛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荣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艳卿代书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