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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正与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85号原告沈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与被告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规书记员  刘丹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