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茜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茜,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黄茜,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刘丹,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茜与被执行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丹支付黄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014元及保全费177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刘丹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茜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丹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黄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