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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丽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丽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4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凌波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审原告):杨丽艳,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国建设银行退休干部,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青,女,汉族,1965年9月13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丽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色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被上诉人杨丽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色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杨丽艳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改判由杨丽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未��查明。事实是本案中债权转让的60万元没有协商确定。宝源重工发给中色科技公司的《公司业务变更声明》是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变更,故2015年6月12日付给宝源科技272793元提货款并无过错,该款并不在本案债权转让数额内。本案应追加宝源重工和宝源科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杨丽艳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正确无误,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丽艳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中色科技公司支付杨丽艳债权转让款272793元。2、由中色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杨丽艳与李丽、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重工公司)的借款担保,2014年11月15日杨丽艳与李丽、宝源重工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将宝源重工公司���所供货物的几家单位的应收款转让给杨丽艳,以替李丽归还部分债务,同日,宝源重工公司向中色科技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中色科技公司将宝源重工公司在中色科技公司享有的733915元债权中的60万元直接转付给杨丽艳,中色科技公司签收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注明“质量保证期还未到期,故债权转让的金额暂无法确定,经三方协商后确定”,2015年6月12日中色科技公司将宝源重工公司的余款733915元以承兑汇票方式转给了济源市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7万元,另电汇支付2793元。一审法院认为,宝源重工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对中色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杨丽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宝源重工公司向其债务人中色科技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色科技公司签收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双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律要件,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色科技公司应及时向杨丽艳清偿还款义务。但中色科技公司却在2015年6月12日以承兑汇票方式转给了济源市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7万元,另电汇支付2793元,表明了宝源重工公司对中色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272793元己经确定,中色科技公司应将该款支付给杨丽艳,故杨丽艳的诉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丽艳支付债权转让款272793元。本案诉讼费5392元由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宝源重工公司将其所有的对中色科技公司60万元的债权转移给杨丽艳,已经书面通知中色科技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此后,中色科技公���在未通知杨丽艳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欠宝源重工公司款项272793元支付给济源市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此前债权转让的约定,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色科技公司主张此款项不在此前转让债权60万的范围内,却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证明,故其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由上诉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