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943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廖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因王某与廖某已自行办理好离婚事宜,现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