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丽荣与黄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1312号原告:周丽荣,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黄凤莲,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退休人员,现住包头市。原告周丽荣与被告黄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荣、被告黄凤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72000元(300000乘以1%月乘以24个月),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直至全部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被告黄凤莲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黄凤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黄凤莲承认原告周丽荣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周丽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凤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丽荣借款3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此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凤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樊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