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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377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冯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