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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光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光平在李某强(绰号“大个”,另案处理)家时,得知李某强曾在遂溪县岭北镇南药场盗窃过檀香树,便称在岭北镇万家村附近有一林园种植檀香树。两人经商量后,当晚22时许,李志强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光平携带手锯、铁铲、锄头等工具到岭北镇万家村北边的檀香树园,两人将两棵檀香树锯断,合力将树头挖起装上三轮摩托车,运回遂溪县洋青镇寮客东村李志强住宅旁的一间瓦房内藏起来。后同案人李某强将两棵檀香树头以人民币2500元卖掉,分给被告人陈光平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两棵檀香树价值人民币23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陈光平与同案人李某强相互的辨认笔录及分别对案发现场照片、藏匿檀香树头地点的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江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强的陈述;被告人陈光平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光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