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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利与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肖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559号原告:张利,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开凯,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彬,男。原告张利与被告肖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开凯、被告肖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66400元,利息498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止,共计算15个月),以上合计71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4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156400元,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还拖欠原告66400元未还。肖彬辩称,确认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款关系,目前尚拖欠66400元未还,但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本院认为,肖彬承认张利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目前尚拖欠借款本金66400元的事实,故对张利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后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其应承担向原告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4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约定最后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因此相关逾期利息应从2016年7月1日起算。被告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还款能力,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在本案中暂不予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利偿还借款66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5元,减半收取计792.25元,财产保全费733.8元,共计1526.05元,由被告肖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