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龚美云与唐山金泽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美云,唐山金泽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庆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尹长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412号原告:龚美云,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河区。被告:唐山金泽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淑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张庆山,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唐山金泽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负责人:曹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长山,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君红,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龚美云与被告唐山金泽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庆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尹长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选择起诉保险合同纠纷案,不通过侵权方式解决,原告龚美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美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美云负担。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