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818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2号。主要负责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胜武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魏胜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胜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武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