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海某甲公司诉青海某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甲公司,青海某乙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53号之一原告:青海某甲公司。被告:青海某乙公司。原告青海某甲公司与被告青海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青海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海某甲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60元,减半收取计22080元,由原告青海某甲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俊贤审判员 刘俊兰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