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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海某甲公司诉青海某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甲公司,青海某乙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53号之一原告:青海某甲公司。被告:青海某乙公司。原告青海某甲公司与被告青海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青海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海某甲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60元,减半收取计22080元,由原告青海某甲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俊贤审判员  刘俊兰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