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61号罪犯王丽,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执��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秀春审判员 郑 雪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玮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