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恢1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