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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恢1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