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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闫华民、赵永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华民,赵永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华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录。再审申请人闫华民因与被申请人赵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华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审理不公,实体处理不当,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其代表郑州金大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职务行为的事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闫华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华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