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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朱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朱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2774-1号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谢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号*号楼*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朱瑞琴,执行董事。被告朱瑞琴,女,汉族,1968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开封市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朱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龙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瑞琴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一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