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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群,吕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76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6475111-1。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群,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吕成宝,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柯群、吕成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柯群、吕成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