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应姣与孔令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姣,孔令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146号原告:李应姣,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安,邓州市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令岗,男,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应姣诉被告孔令岗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孟楼镇大孔村委证明格式不符合证据规定,耕地亩数与被告提供的大孔村委证明亩数不相符,无法确定具体亩数,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应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退回原告李应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郝 亚人民陪审员 杨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