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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217号原告: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法定代表人:何清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江油宏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