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788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新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袁利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某2,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1日,原告王某1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为1727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贾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