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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国荣与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荣,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曾国荣,澳门居民,现居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139号。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吕嘉浩,是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51951********。法定代表人:钟玉华。委托代理人:赵宇荣,广东省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荣申请执行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的确定,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2017年1月9日前履行给付代偿款本金2744463.65元及利息、受理费29513元等给曾国荣的义务。由于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曾国荣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惠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国荣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国荣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的请求,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784执4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