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云、陈国祥与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云,陈国祥,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肖坚奇,彭俊,贵州省湘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财保106号申请人:龙云。申请人:陈国祥。担保人:贺国英。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肖坚奇。被申请人:彭俊。被申请人:贵州省湘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龙云、陈国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肖坚奇、彭俊、贵州省湘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龙云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及担保人贺国英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云、陈国祥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肖坚奇、彭俊、贵州省湘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肖坚奇、彭俊、贵州省湘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贺国英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房产(。三、查封申请人龙云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肖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