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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汉囡与陈艳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囡,陈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囡,女,1977年1月1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女,1974年4月1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陈艳丽,女,1972年6月11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王汉囡申请执行陈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汉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1393元、诉讼费6421元、执行费50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艳丽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公平村,被执行人在该村没有土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艳丽在鸡东县有酒吧,经查,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已注销酒吧工商营业执照,被执行人陈艳丽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有账户存款3363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汉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艳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汉囡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汉囡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艳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