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卫忠与毛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忠,毛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045号原告:蔡卫忠,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毛福明,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蔡卫忠诉被告毛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蔡卫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卫忠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