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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阮颖瑜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7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阮颖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伟宏,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卓君、林小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阮颖瑜,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阮颖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颖瑜(含同住人员)迁出广州市西华路金花直街128号609房,将房屋使用权交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阮颖瑜和同住人员关秀莲一起居住。其祖母关秀莲年纪已大,并有一患××的女儿阮美珍。现暂不具备搬迁执行条件。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执行部分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7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