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伟敏与宋维杰、宋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敏,宋维杰,宋增海,宋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777号原告孔伟敏,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维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增海,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青海,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敏与被告宋维杰、宋增海、宋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孔伟敏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