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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伟敏与宋维杰、宋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敏,宋维杰,宋增海,宋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777号原告孔伟敏,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维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增海,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青海,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敏与被告宋维杰、宋增海、宋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孔伟敏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