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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昌洪、高喜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洪,高喜红,陈俊,江西国京实业有限公司,徐磊,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洪,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喜红,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6号力帆汽车维修站,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6号力帆汽车维修站,被执行人:江西国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33号19楼,组织机构代码67799566-0。法定代表人:方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方坤,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国京实业有限公司、徐磊、方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洪、高喜红、陈俊、江西国京实业有限公司、徐磊、方坤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方坤所有的位于上饶县博能信江府[预售许可证号:(2013)房预售证第28号]的房产一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252,875元,依据法律规定,现对该套房产以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百分之三十起拍(即以3,677,013元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坤所有的位于上饶县博能信江府[预售许可证号:(2013)房预售证第28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志 兴审判员 祝 少 波审判员 胡 建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剑敏志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