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赡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戴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某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张某2017年下半年7月至12月的赡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