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诉唐小雪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雪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唐小雪到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五里牌村李某家做帮厨。当晚20时许,被告人唐小雪在端菜时将李某放置在堂屋柜子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82元。被告人唐小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三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被害人李某提供的金尚臻通讯设备销售服务凭证、被告人唐小雪微信截图及接收转账截图、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本院(2015)泽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唐小雪的照片及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小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小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