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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安方舟海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方舟海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方舟海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一路。法定代表人方海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河一路。法定代表人夏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