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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行初290号原告孟庆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金国,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孟庆常,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庞继香(系原告孟庆常之妻),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侯霈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委托代理人王兆雷,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2017]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2号告知书)及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3号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及孟庆常的委托代理人庞继香,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侯霈玥、姚芳,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兆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4日,市政府作出12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事项是:“申请人所在村(征地批准文号鲁政土字[2015]828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您咨询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660****。出于便民原则,告知您该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以登陆http://119.164.252.98/OAExternalWeb/YDBPDetailFrame.aspx?Flowsn=276910112&countryname=%e7%ab%a0%e7%81%b5%e4%b8%98%e4%b8%89%e6%9d%91。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对该告知书不服,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13号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12号告知书。三原告诉称,2017年12月19日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告市政府公开涉及所在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2017年1月4日作出12号告知书,以不属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开范围没有给予信息公开。原告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请求:1、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2017]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撤销被告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被告市政府限期公开涉及原告所在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决定书;5、《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厅发(2014)29号];6、复议决定的EMS详情跟踪单;7、从市政府提供网址下载下来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市政府答辩称,2016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孟庆成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受理。2017年1月4日出具12号告知书,并通过EMS邮寄原告。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申请人所在村(征地文号鲁政土字[2015]828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济南市国土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告知原告“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您咨询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660****”并无不当。出于便民原则,又将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告知原告,履行了职责。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封皮;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EMS封皮;3、《济南市土地征地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告省政府答辩称,1、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市政府已经公开了原告申请的信息,并告知其获取的途径和方式;3、被告只能公开现存信息。没有对信息加工的义务。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行政复议答复书;5、行政复议决定书。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7、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被告市政府收到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1月4日,市政府作出12号告知书,载明:“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您咨询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660****。出于便民原则,告知您该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以登陆http://119.164.252.98/OAExternalWeb/YDBPDetailFrame.aspx?Flowsn=276910112&countryname=%e7%ab%a0%e7%81%b5%e4%b8%98%e4%b8%89%e6%9d%91”。经审查,该网址能够查询到原告方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三原告收到后不服,向被告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省政府2017年1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17年2月27日,省政府作出13号复议决定。三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市政府2016年12月19收到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月4日作出12号告知书并送达给三原告,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向市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在收到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定济南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济南市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所涉及的土地征收信息均由其进行立卷、归档,并在其所辖的国土资源档案馆进行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市政府作出的12号告知书,在将该政府信息之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告知三原告的同时亦告知上网查询路径,且该网址能够查询到,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的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被告省政府受理三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庆成、赵金国、孟庆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一帆人民陪审员  吴凤琴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