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晓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97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晓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晓琼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晓琼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晓琼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