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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晓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97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晓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晓琼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晓琼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晓琼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