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安市灰埠安凯采石场与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灰埠安凯采石场,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15号之一原告:高安市灰埠安凯采石场。经营场所: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凤岭塘上村。经营者:李刚,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94532L。法定代表人:邓维伟。被告:王某,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家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冻结金额超额,对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提出要求本院解除部分冻结金额。本院认为,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