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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杜红香、杜克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香,杜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杜红香,女,1936年3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之母。被执行人杜克江,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杜红香与被执行人杜克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杜克江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盘县××村对被执行人杜克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杜克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仍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