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等与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928号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代表人李国民,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该组组长,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代表人张磊,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该组组长,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代表人郭广宇,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该组组长,住河南省舞钢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林,男,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矿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61500T。法定代表人:王国富,经理。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诉被告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以三村民组具有独立诉求为由撤回对被告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李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洪庄村民组、舞钢市矿建办事处张我庄村姚庄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曹俊英审 判 员 李晓花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岩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