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胜利与李晓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胜利,李晓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318号原告:代胜利。农民,山西省送变电有限公司平遥县东泉镇辛村特高压队农民工。被告:李晓军,小车司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岳青苑东门面房(北数第四家)。法定代表人:原告代胜利与被告李晓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修理费6027元,租车费1000元,交通、住宿、生活费1200元,过路用油费1000元,误工费15000元,新车折旧费20000元,合计:4422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日8时30分,被告李晓军驾驶证号14232219851112101X,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青银方向)1026公里200米时,与原告代胜利驾驶的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发生尾追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警察总队道路交通事故第1461085201700105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晓军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代胜利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人地两生,举目无亲的情况下。认定事故的交警不负责组织调解,被告李晓军人不见、电话不接,更不主动协商。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原告只好自费修车《有介休智源长城哈佛店维修明细单为凭》。被告李晓军于2016年12月16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正本)。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被告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其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