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正元与曲少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正元,曲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曲正元,男,200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张欣锋,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第一实验中学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曲少彬,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正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正元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广斌审 判 员 高 博审 判 员 王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