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越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04刑执字第16号罪犯潘越,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了(2017)鄂0104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潘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查,判决宣告后,罪犯潘越服从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潘越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