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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晏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晏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919号原告:马国强,男,回族。被告:晏乐明,男,汉族。原告马国强与被告晏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属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国强2017年8月10日寄来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执行。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该纠纷得到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国强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