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国凎与梁朝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凎,梁朝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901号原告:林国凎,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防城区。被告:梁朝卢,男,1969年10月9日,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凎诉被告梁朝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国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国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凎负担。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