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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邓卫雄与张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雄,张世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616号原告:邓卫雄,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张世峰,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卫雄诉被告张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邓卫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卫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0元,由原告邓卫雄负担。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