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邓卫雄与张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雄,张世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616号原告:邓卫雄,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张世峰,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卫雄诉被告张世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邓卫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卫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0元,由原告邓卫雄负担。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