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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23号之一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彭代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兴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滨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许文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桂艳,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文民,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许文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14元减半收取28057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