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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黄伟、李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黄伟,李小利,万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135号原告:黄国庆,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告:黄伟,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告:李小利,女,30岁左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系黄伟之妻。被告:万树梅,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淇县,系黄伟之母。原告黄国庆与被告黄伟、李小利、万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国庆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黄国庆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