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739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伦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远亲,2017年农历2月22日,被告让原告该其承包的果园干活,月工资2800元。原告答应后开始在被告果园辛苦干活,期间,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后经调解,被告同意连工资带医药费共给付原告15000元,许诺两天后兑现。但到期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拒不给付,故原告涉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2017年农历2月22日,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去其承包的果园干活,答应给付原告每月工资为2800元。之后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后经中间人马林贵调解,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资及医药费共计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故原告涉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王某某在其果园从事劳务,后因原告在劳务过程中受伤。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将未付工资及医疗费向原告出具15000元欠据一支,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劳务费15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清偿所欠劳务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