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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琳与被告安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安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71号原告:王琳,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安长林,男,汉族,居民。原告王琳与被告安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