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琳与被告安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安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71号原告:王琳,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安长林,男,汉族,居民。原告王琳与被告安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