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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燕飞与朱建新、朱海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飞,朱建新,朱海生,朱寅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64号原告:潘燕飞,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新,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委托代理人:熊庆,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瑗瑗,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海生,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朱寅生,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燕飞与被告朱建新、被告朱海生、被告朱寅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于2017年8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潘燕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