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英才园1片18栋101室。法定代表人:何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川奇,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利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军,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再审申请人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炎德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易 上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